第一种观点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质上与诚实信用原则基本相同。
三十年来,我国在宪法修改方面呈现出两个基本特点。2004年的宪法修改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背景。
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6]2004年对经济制度内容的部分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1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4、6条,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0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拥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就此而言,我国三十年来历次宪法修改都体现出了这个特点。
如果限制其发展甚至取缔它,不但私营经济本身会逐渐萎缩,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国民经济和体制改革的发展必然减缓,所以必须通过修改现行宪法,给私营经济以恰当的生存地位。第18条至第31条修正案是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内容包括对宪法序言、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修改、充实和完善,人权原则和私有财产权受保护原则进入宪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宪政民主化进步的重要标志。[45] 其次,如果有人试图按照严格的法律职业化(legal professionalization)的要求去审视荷兰的法官选任标准和法官队伍时,一定会非常地失望。
从1848年宪法修改开始,相关的争论就已经产生。随后,议会上院和新产生的议会下院对宪法修正案进行二读,只有同时获得上下两院超过2/3多数的赞成票,该修正案才可以生效。该法令通过并公布后,议会下院随即解散,重新进行大选。[77]事实上,荷兰宪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不但包含了很多对议会权力行使进行规范的条款,而且对议会权力的范围也进行了大量限制。
有趣的是,出于对政府在司法审查问题上的犹豫不决、摇摆不定的不满,议会中的反对派成员,绿党主席(GroenLinks, GL)哈尔斯玛(Femke Halsema)女士也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旨在修改宪法120条的议案,这就是荷兰人常说的哈尔斯玛提案(Halsema Proposal)。[65] Polder是指通过筑坝将一定面积的海水围起来,然后用人工将里面的海水排干,晾晒成旱地的意思。
多数委员认为,司法审查对于增强公民的地位是必要的。有趣的是,早在十七世纪,荷兰的理论家和政治家们如同他们的法国邻居那样,也开始思考主权(sovereignty)的问题了。[57] 前引(6)Ewoud Hondius, M. J. Chorus, Piet-Hein Gerver书, 第8页。这个案件很快被上诉到荷兰最高法院。
人们有理由其他宪法第94条终于有了用武之地,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36] 关于司法审查的模式,该提案同样认为集中型的司法审查可能会导致司法的政治化,分散型的司法审查则有助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因此支持分散型的司法审查。See, e.g., the Supreme Court Judgment of 30 May 1986, NJ 1986/688 (Railway Strike); Judicial division of the Council of State, judgment of 15 September 2004, AB 2005/12.J.Uzman, T.Barkhuysen M.L.van Emmerik, The Dutch Supreme Court: A Reluctant Positive Legislation? In The Netherlands Report to the Eighteen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Comparative Law, Washington, July 26-30, 2010, p.8; Jan ten Kate Peter J. van Koppen, 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 in the Netherlands: Towards a Form of Judicial Review, 15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43 (1994). [10] 同上,J.Uzman, T.Barkhuysen M.L.van Emmerik书, 第11页。最后,如何处理法律之间的不一致,是议会而非最高法院的权力。
Hendrik Willem van Loon, The Fall of the Dutch Republic, (the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13), Chapter I; Catherine Secretan, True Freedom and the Dutch Tradition of Republicanism, 2 Republics of Letters: A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Knowledge, Politics, and the Arts 82, 2010; C.A.J.M Kortmann Paul P.T. Bovend'Eert, 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 Netherlands, An Introduc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7), General Introduction Chapter I. [53] 同上, C.A.J.M Kortmann Paul P.T. Bovend'Eert书, 第20-22页。在他们看来: 首先,虽然荷兰也实行议会主权,荷兰议会也有权按照自身的意愿修改宪法,但与英国宪法不同的是,但是宪法作为高级法和根本法的地位却是被荷兰的宪法学理论和宪政实践所承认的。
在他们看来,为了实现国家的良善治理,权力之间应当有明确且严格的界限,法院的职责只是将法律适用于个案,而不是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10]所以,第94条的规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似乎只停留在大学课堂和议会的讨论中,司法实践方面则乏善可陈。
妥协 (compromise)这个单词在荷兰语中不带有任何贬义色彩。前引(52)C.A.J.M Kortmann Paul P.T. Bovend'Eert书, p.126. John W. Sap, the Netherlands Constitution 1848-1998: Historical Reflections, Uitgeverij Lemma BV, Utrecht, 2000, Chapter 4, 1848 framework. [55] 关于爱国党人与他们所持有的自由和解放理念的关系的出色探讨See Simon Schama, Patriots and Liberators: Revolution in the Netherlands, 1780-1813,(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77). [56]前引(51)Hendrik Willem van Loon书, p.373.1802年到1805年间,巴达维亚共和国甚至建立了一个名为the National Syndicate的准宪法法院,该机构由三名司法官员组成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在该案中,两位未婚荷兰公民生下一个小孩,但是这两个荷兰公民并没有结婚,而且也没有结婚的打算。其二,荷兰是一个以商业立国的国家,尊重国家法有利于其更好的开展国际贸易,维持和发展本国经济的考虑。因为按照宪法规定,现任和离任议员的报酬必须由议会2/3以上多数以法案的形式通过才可以生效,然而下议院并没有单独就这项减少津贴的规定进行投票,而是将其与其他问题夹杂一起通过的。与海牙地方法院的观点截然相反,最高法院认为,不能因为《荷兰联合王国宪章》没有明确禁止司法审查的条款,就可以推定该宪章允许司法进行违宪审查,因为这既不符合该法案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荷兰联合王国避免依据宪法性文件来授权司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传统。
1804年拿破仑?波拿巴在法国称帝,两年后,他任命他的弟弟拿破仑?路易为荷兰王国国王,巴达维亚共和国覆灭,这一实验由此终止。这些权利通常并不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即可实现,而且其一般禁止政府非法干涉。
由于有时无法组成新的内阁,导致一些看守内阁执政长达数年,而1945-2010年间,看守内阁的执政期限加总起来长达6年。[41] Halsema, F., Vrijzinnig Links, 2 De Helling15, 2004. [42] Parliamentary Proceedings II, 2003�2004, 28, 331, no. 11; Parliamentary Proceedings I, 2004�2005, 28, 331, B.C.2006年11月大选之后,基督教民主联盟(CDA),工党(PvdA)和基督教联盟(CU)就执政问题达成共识,遂组成联合政府,即巴尔克嫩德内阁(the Cabinet Balkenende IV)。
最高法院认为,荷兰的法律不允许离异父母共享监护权,所以它不能超越司法权的界限改变荷兰家庭法的这一规定,但是依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它可以基于荷兰家庭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冲突而不适用家庭法。生活期间的人们沐浴在城市共和国的阳光下,逐步形成以宽容、妥协、平等协商和合作等价值为核心的政治文化和传统。
(4)社会矛盾的化解主要是通过政治辩论和民主程序而不是诉诸法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宪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纠纷的裁决权被赋予了法院(the judiciary),而按照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议会应当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法院以处理对各种各样行政决定不满的诉愿。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室成员越来越少参与国家参事院的活动,于是这一机构逐步由参事院副主席负责管理。要知道,即便是在被称为是黄金时代(The Golden Age)的17世纪,荷兰人的海上霸权也主要是建立在商业而非军事基础之上的,[70]事实上,格劳秀斯在这个世纪伏案写下《战争与和平法》和《论公海自由》两本巨著,而不是其他什么论文,并非偶然。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两个术语有着诸多的不同,但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将会交替使用这两个术语。法国大革命多样化的经历,没有哪个阶段没在1795-1813年间的(巴达维亚)共和国历史上留下过烙印。
1997年,政府再次就司法审查的问题再次咨询了最高法院的意见,却依旧没能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改革措施。比较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在他那本重要的著作中甚至宣称,司法审查为暴政所厌恶,一切极权主义政体皆已表明其对政府行为尤其是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持有敌意。
也许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汉语学术界在谈及违宪审查时,往往将荷兰作为一个例外轻描淡写地处理。(3)社会的多数成员以及他们的官员承诺尊重个体的理想和少数人的权利。
See C.A.J.M Kortmann Paul P.T. Bovend'Eert, Dutch Constitutional Law, 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edition, 2000), pp.134-135; Preadvies van A.K.Koekkoek,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onstitution in Ireland and Holland, Deventer,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edition, 1987), p.67.另外,荷兰之所以允许法院审查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却禁止法院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与人们关于人民的想象有关——人们普遍认为国家议会才是作为整体的人民的代表,法院不得审查人民的决定,但地方议会、市政当局则与人民没有太大的关联,所以它们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可以接受司法的审查。对此,杰罗米·沃尔登(Jeremy Waldron)教授有过出色的论述,在2006年的文章中,他就曾指出: 如果一个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之上的话,即便没有司法审查,该体系也可以良好运作,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该法律体系比拥有司法审查的体系还要运行良好……这些特定条件包括:(1)民主制度处于一个相当良好的运行状态,特别是代议制下的议会是在成人普选的基础之上产生的。.甚至还有极端的评论家认为,即便是荷兰的宪法被废除,荷兰的民主程序也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76]荷兰现行宪政体制的支持者(他们在荷兰社会中占多数地位)显然不赞同这种质疑和否定。
Philipp Kiiver所编的这本书的第六章就讨论了这个问题,有趣的是这一章的标题就是《荷兰议会与欧洲宪法:支持是如何变成反对的》。[79] 所谓解释一致性原则,是指如果法院通过法律解释技术,依照高级法的精神,将与高级法不一致的低位阶法律规范解释为与高级法一致。
国际法法律位阶高于国内法等等。不过,海牙地方法院拒绝了这种主张。
但这仅仅是一种表面上的迂回。[94] 这一点,在中国学者中间表现的最为明显,比如有学者用极为华美且悲壮地口气谈到当宪政作为‘世界图像呈现的时刻,中国(大陆)是一位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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